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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珊瑚虫版被判侵权,作者赔偿腾讯十万元


  编者按:被众多网友广泛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腾讯QQ与其修改版珊瑚虫版QQ长期共存,经法院查明珊瑚虫版QQ作者陈寿福自从2000年以来,将原版QQ去掉广告、提示好友IP并放置于“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提供给网友下载,随后在该网站上不断提供新的修改版本。经法院调查取证核定陈寿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腾讯科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下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全文: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5301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寿福,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楼。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男,回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三环中路55号富力双子座B座901室。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陈寿福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琦、罗轶,被告陈寿福及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腾讯QQ2006Beta2是原告在原腾讯QQ2004Beta基础上进行研发后于2006年5月推出的计算机软件。原告依法对QQ2006Beta2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依法许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使用及运营腾讯QQ2006Beta2。深圳腾讯通过www.qq.com(腾讯网)向网络用户提供腾讯QQ2006Beta2下载及使用服务。

  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soff.net,www.coralqq.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通过下载、安装和运行“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原告发现“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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